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收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3-08-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3〕265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各总行(总公司)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正在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顿所办经济实体并与之脱钩工作。据了解,有的地方准备将国家银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划为地方企业,并将这些企业的所得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而且将直接导致中央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由国家银行出资参股、联营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按原规定的财务关系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其中,由国家银行参股、联营的企业,其所得税解缴按照(91)财商字第489号文件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经济实体将与银行脱钩为由,将其划为地方企业,并将应缴中央财政收入改变地方,凡已缴入地方财政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遵从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各总行(总公司)负责进行。清理工作结束以后,与银行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有关财务、财税问题按国务院研究确定的原则办理。在国家未研究明确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均无权擅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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