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3-07-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3〕87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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