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3-06-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3〕3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契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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