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3-06-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3〕3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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