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3-04-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3-04-2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3〕19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3.向单位发行的在
1.个人购买的
3.1988年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7.5%,计息期五年。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兑付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各年度个人购买的国库券,1989年保值公债,及1988
五、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今年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到9月30日。集中办理的兑付期结束后,由各大中城市及市县设立指定的网点办理常年兑付。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在7、8、9三个月均应办理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