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3-04-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3-04-2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3〕19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3年到期的国债是:

  1.1984年向个人发行的票面尾号56的国库券;

  2.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

  3.向单位发行的在1993年到期的国债,全部予以偿还。其中包括1984年发行国库券的20%,1988年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

  三、今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

  1.个人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年利率8%,计息期九年;1990年国库券,年利率14%,计息期三年。

  2.单位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计息期九年,年利率4%。

  3.1988年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7.5%,计息期五年。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兑付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各年度个人购买的国库券,1989年保值公债,及1988年以前到期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单位购买国库券仍可继续兑付,计息年限截止于该债券规定最后偿还年度。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单位1989年到期延期偿还在1992年再次到期应兑未兑的19811983年国库券,仍按去年到期的计息年限计付利息。

  以上债券的利息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随本清。

  五、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今年还本付息期均为71日到930日。集中办理的兑付期结束后,由各大中城市及市县设立指定的网点办理常年兑付。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在789三个月均应办理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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