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3-04-15
【颁布单位】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 【实施日期】 1993-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控购字〔1993〕6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行管局,总后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国家现行的二十九种转向控制商品品目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附后)。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这次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作较大幅度的调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和保证各项事业正常的需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社会集团的工作,不意味着工作的放松。各级控购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要集中清理,抓住重点,把应该管的真正管好管住。

  二、继续列入专项控制品目的八种商品,都是高档耐用消费品,管理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审批。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要积极支持;对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的,要从严掌握,防止铺张浪费。

  三、从现行专项控制品目中调减出来的商品,一律列入指标管理的范围,由社会集团单位在各级控购机关下达的指标额度内,根据资金状况和财务管理规定掌握购置,但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失控。

  四、根据国务院历次规定,控制社会集团消费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今后社会集团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八种专项控制商品,凡未经控购机关批准发给准购证的,供货部门不予供货,银行不办理结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报销,车辆部门不核发车辆牌照,邮电部门不予办理无线移动电话等登记和放号手续。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及附发的调整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品目,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希望各级政府督促控购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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