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 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 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 证券加权平均单位
成本
(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 =(期初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的差价)/(期初证券的票
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的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 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值的记帐。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未尚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客户进行股票过户等签证手续,所获得的手续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算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算。
六、投资基金核算规定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收益证券所获得的投资基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的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 一、资产类 |
1 | 101 | 现金 |
2 | 102 | 银行存款 |
3 | 103 | 贵金属 |
4 | 11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5 | 112 | 存放同业款项 |
6 | 113 | 存放联行款项 |
7 | 121 | 拆放同业 |
8 | 122 | 拆放金融性公司 |
9 | 123 | 短期贷款 |
10 | 124 | 中长期贷款 |
11 | 125 | 抵押贷款 |
12 | 126 | 贴现 |
13 | 127 | 逾期贷款 |
14 | 129 | 贷款呆帐准备 |
15 | 131 | 进出口押汇 |
16 | 132 | 应收利息 |
17 | 138 | 坏帐准备 |
18 | 139 | 其他应收款 |
19 | 141 | 短期投资 |
20 | 142 | 长期投资 |
21 | 151 | 固定资产 |
22 | 152 | 累计折旧 |
23 | 153 | 固定资产清理 |
24 | 154 | 在建工程 |
25 | 161 | 无形资产 |
26 | 162 | 递延资产 |
27 | 16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二、负债类 |
28 | 201 | 活期存款 |
29 | 205 | 定期存款 |
30 | 211 | 活期储蓄存款 |
31 | 215 | 定期储蓄存款 |
32 | 221 | 财政性存款 |
33 | 231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34 | 232 | 同业存放款项 |
35 | 233 | 联行存放款项 |
36 | 241 | 同业拆入 |
37 | 242 | 金融性公司拆入 |
38 | 243 | 应解汇款 |
39 | 244 | 汇出汇款 |
40 | 251 | 保证金 |
41 | 252 | 本票 |
42 | 261 | 应付利息 |
43 | 262 | 其他应付款 |
44 | 263 | 应付工资 |
45 | 264 | 应付福利费 |
46 | 265 | 应交税金 |
47 | 266 | 应付利润 |
48 | 267 | 预提费用 |
49 | 271 | 长期借款 |
50 | 272 | 发行债券 |
51 | 273 | 长期应付款 |
52 | 281 | 外汇买卖 |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53 | 301 | 实收资本 |
54 | 302 | 资本公积 |
55 | 303 | 盈余公积 |
56 | 311 | 本年利润 |
57 | 312 | 利润分配 |
| | 四、损益类 |
58 | 501 | 利息收入 |
59 | 502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60 | 511 | 手续费收入 |
61 | 512 | 其他营业收入 |
62 | 513 | 汇兑收益 |
63 | 514 | 投资收益 |
64 | 515 | 营业外收入 |
65 | 521 | 利息支出 |
66 | 522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67 | 531 | 手续费支出 |
68 | 532 | 营业费用 |
69 | 53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70 | 534 | 其他营业支出 |
71 | 535 | 汇兑损失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库存现金。
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2.银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2.银行将款项存入开户行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期末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2.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如业务资金的存入、调拨、提取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按规定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2.本科目应按“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等设置明细科目。
第112号科目 存放同业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而存入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存放联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而存放联行的各种往来款项。
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或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余额,即借方余额,应计算应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拆放同业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第122号科目 拆放金融性公司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科目 短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贷款。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中长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1年期)以上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每期应计算应收的贷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如发生贷款逾期,经批准后,应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7号科目 逾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仍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汇票款等。
符合贷款呆帐核销条件的逾期贷款,经批准后,贷款本金应自“贷款呆帐准备”帐户中冲销;应收利息应自“坏帐准备”科目冲销;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2.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如补提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呆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以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结余的贷款呆帐准备。
第131号科目 进出口押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第132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
2.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贷款企业设置明细帐。
第138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数,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3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银行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等。
2.银行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银行收到发放的债券利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银行出售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3.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银行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银行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银行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银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银行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银行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各项工程,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银行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专利权、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62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3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活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5号科目 定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定期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活期储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活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5号科目 定期储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定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财政性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机关团体财政性的存入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向中央银行借款
1.本科目核算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按借款性质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同业存放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同业存入本银行的各种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33号科目 联行存放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以及联行存放本行的各种往来款项,即联行往来。
本行签发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或受理的“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应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科目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应计算应付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同业拆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银行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金融性公司拆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3号科目 应解汇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异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
异地汇入解付和临时性存入的款项,贷记本科目。将汇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第244号科目 汇出汇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
银行受理委托人的汇出款项,贷记本科目。如汇入银行将款项已经解付,将汇票划回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收到的单位存入的保证金。
2.本科目应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52号科目 本票
1.本科目核算银行签发本票所吸收的款项。
银行签发本票,贷记本科目。签发本票后,应将款项划缴中央银行,借记本科目;银行兑付本票,借记本科目。兑付本票后,向中央银行送交本票并清算资金,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261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款项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2.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6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银行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6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部门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6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6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银行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银行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银行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与税务机构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6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6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银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计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7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7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和代理债券及应付利息。
有发行1年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设4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债券代理发行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4.银行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得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摊销的折价金额, 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有关科目。
6.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银行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73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银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银行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281号科目 外汇买卖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金额。
2.买卖及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业务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科目。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外币兑换”和“外汇买卖” 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外币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银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取得的资本公积。
2.银行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银行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0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银行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银行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银行应将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外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年度终了,银行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亏损作相反分录。
3.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1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交所得税:核算银行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每期终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盈余公积补亏:银行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银行计算应付投资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应交特种基金:银行计算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6)未分配利润:年度终了,银行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各类存款、贷款和利息收入。
2.当期收到利息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当期未收到利息,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利息收入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款、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与金融企业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2.发生往来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11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2号科目 其他营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买卖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3号科目 汇兑收益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收益。
2.发生汇兑收益,借记“外汇买卖”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14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等。
2.发生应收及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15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罚款净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收入时,借记“现金”、“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进行存款、贷款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拆借、存款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中核算。
2.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应付利息”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2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与金融企业往来而发生的往来利息支出。
2.发生银行与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利息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2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3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银行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期末终了,按规定计算出本期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4号科目 其他营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5号科目 汇兑损失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
2.发生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外汇买卖”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36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非常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 一、资产类 |
1 | 101 | 现金 |
2 | 102 | 银行存款 |
3 | 103 | 应收帐款 |
4 | 104 | 坏帐准备 |
5 | 105 | 其他应收款 |
6 | 111 | 拆出资金 |
7 | 112 | 信托贷款 |
8 | 113 | 贷款呆帐准备 |
9 | 114 | 抵押贷款 |
10 | 115 | 贴现 |
11 | 116 | 委托贷款 |
12 | 117 | 委托投资 |
13 | 118 | 短期投资 |
14 | 121 | 自营库存证券 |
15 | 122 | 代发行证券 |
16 | 123 | 代兑付债券 |
17 | 124 | 代售证券 |
18 | 125 | 代购证券 |
19 | 126 | 买入返售证券 |
20 | 127 | 存出证券 |
21 | 131 | 证券交易清算 |
22 | 132 | 缴存准备金 |
23 | 141 | 应收租赁款 |
24 | 142 | 未实现租赁收益 |
25 | 143 | 应收转租赁款 |
26 | 144 | 租赁资产 |
27 | 145 | 待转租赁资产 |
28 | 146 | 经营租赁资产 |
29 | 147 |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
30 | 151 | 长期投资 |
31 | 152 | 投资风险准备 |
32 | 161 | 固定资产 |
33 | 162 | 累计折旧 |
34 | 163 | 固定资产清理 |
35 | 164 | 在建工程 |
36 | 171 | 无形资产 |
37 | 172 | 递延资产 |
38 | 17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39 | 174 | 外币兑换 |
| | 二、负债类 |
40 | 201 | 应付帐款 |
41 | 202 | 其他应付款 |
42 | 203 | 应付工资 |
43 | 204 | 应付福利费 |
44 | 205 | 应交税金 |
45 | 206 | 应付利润 |
46 | 207 | 预提费用 |
47 | 211 | 拆入资金 |
48 | 212 | 信托存款 |
49 | 213 | 委托存款 |
50 | 221 | 代发行证券款 |
51 | 222 | 代兑付债券款 |
52 | 223 | 代售证券款 |
53 | 224 | 代购证券款 |
54 | 225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55 | 231 | 租赁保证金 |
56 | 232 | 应付转租赁租金 |
57 | 241 | 长期借款 |
58 | 242 | 发行债券 |
59 | 243 | 长期应付款 |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60 | 301 | 实收资本 |
61 | 302 | 资本公积 |
62 | 303 | 盈余公积 |
63 | 311 | 本年利润 |
64 | 312 | 利润分配 |
| | 四、损益类 |
65 | 501 | 利息收入 |
66 | 502 | 手续费收入 |
67 | 503 | 证券销售 |
68 | 504 | 证券发行 |
69 | 505 | 租赁收益 |
70 | 506 | 汇兑收益 |
71 | 507 | 其他营业收入 |
72 | 508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73 | 509 | 投资收益 |
74 | 510 | 营业外收入 |
75 | 521 | 利息支出 |
76 | 522 | 手续费支出 |
77 | 523 | 营业费用 |
78 | 524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79 | 525 | 汇兑损失 |
80 | 526 | 其他营业支出 |
81 | 527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82 | 528 |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金融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
2.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帐款,包括信托贷款的应收利息、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融资租赁资产的应收租赁收益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等。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坏帐准备”科目;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应收帐款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准备。
2.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3.公司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大于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数的,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第105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公司发生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拆借给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本金。
2.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回拆借资金及当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拆借银行及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信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发放的信托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当期收到利息)或“应收帐款”(当期应收未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前期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按信托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委托贷款、抵押贷款和拆出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公司对不能收回的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核销条件冲销提取的呆帐准备。
2.公司应按贷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按全额提取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达到规定比例,应按当年应提取数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差额提取。应提取数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信托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第114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发放抵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收到抵押品后作价登记,借记“抵押品”表外科目。每期结帐时,应将贷款的应计利息计提入帐,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及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到期贷款收不回,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将抵押品拍卖或转入公司帐内,贷记“抵押品”表外科目;同时转销抵押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拍卖收入与帐面金额有差额时,其大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入帐;其小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公司收到企业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票据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科目。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本期应计的委托贷款利息)、“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贷款的本息交付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贷款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委托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的投资。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科目。进行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投资收益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投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当期收到的投资收益)、“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交给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8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
2.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公司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贷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借差,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自营库存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自营买卖国家允许上市的各种库存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以及投资基金证券等。
2.自营库存证券的记帐价格,可以采用实际成本,也可以采用票面价值,由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采用实际成本记帐的,买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票面价值记帐的,应在本科目下设“证券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买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本科目(高于面值的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记本科目贷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证券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同时,按票面价值,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计算证券差价率和卖出证券应分担的差价,结转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并分年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证券的,财务部门应分别面值和金额设置二级明细帐,证券保管部门可以设面值明细帐,柜台分别面值和金额设日报表。每日终了,柜台日报表面值余额要与柜台实有数核对相符,证券保管明细帐面值余额与金库实有证券数核对相符,财务部门的二级明细帐金额和面值余额应分别与保管部门的明细帐和柜台日报表余额核对相符。证券采用面值核算的,各级帐表之间的面值余额也必须核对相符。
第122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国家或企业委托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
2.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采用代销方式的,应按委托方约定的价格或面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贷记本科目。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公司单独向发行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将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取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2)采用承购包销方式的,承购代发行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售出承购包销的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证券发行”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科目(如采用面值核算的,还应结转证券差价)。代发行证券的承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应按期转入利润,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借记“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的,发行期间,以代销方式核算,发行期结束,未出售的代发行证券由公司承购,以全额承购包销的方式核算。收到委托方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记帐,借记要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得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承购,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时,应按承购价(或约定售价减去代发行手续费),借记“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承购价款付给发行单位,并转销承购价与约定售价的差额,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约定售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购价)和本科目(差额)。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
2.公司收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国家或企业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未拨付兑付债券资金或拨付的兑付债券资金不足,兑付时公司垫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和“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代兑付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代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售的有价证券。
2.代售证券的入帐价格,按约定的代售价(或面值)入帐,收到客户交来的代售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售证券款”科目。在公司柜台售出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售出证券,按帐面价值,借记“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售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将代售的证券款交给客户时,借记“代售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公司单独向代售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客户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5号科目 代购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买的证券。
2.预收客户交来的购买证券款,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款”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证券时,借记“存出证券代购证券”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证券”科目。将代购证券交付客户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购证券款”、“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价格买入企业的有价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企业。
2.公司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返售给企业时,按返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入价,贷记本科目,按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合同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7号科目 存出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采用多方清算而存入证券结算中心的有价证券。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自营证券;(2)代购证券;(3)代售证券。
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自营证券。存出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取回时作相反分录。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卖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卖出证券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代购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证券,借记“代购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代售证券。存出代售证券,借记本科目(约定价或面值),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卖出时按实际售出价,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款”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存出代售证券、如有到期未售出的,取回时,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存出证券日记帐逐笔序时进行登记,每日或定期业务终了,存出证券日记帐应与证券交易所结算中心的日记帐核对相符。
4.本科目余额反映公司存在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
第131号科目 证券交易清算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而发生的帐务清算。
2.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卖出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销售”(自营买卖证券)或“存出证券”(代理买卖证券)科目;结转自营买卖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买入证券,借记“存出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回应收的差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收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收帐款项目;贷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付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付帐款项目。
第132号科目 缴存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有关规定缴存的各种准备金。
2.公司缴存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准备金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各种准备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应收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采用净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2.融资租赁的核算办法可采用总额法,也可采用净额法,由公司自行确定。
(1)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费”科目;同时,租金、利息等收益部分,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当期收到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二级科目,并按租赁合同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未实现租赁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应收但未收到的收益总额,包括租金和利息。实行净额法核算的公司不设置本科目。
2.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应收的租赁款项总额),贷记本科目(应收收益部分)和“待转租赁资产”(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每期收到租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同时将应收租赁款中的租赁收益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担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应收转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转租赁业务发生的应收租赁款项。转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项应按承担业务的应付款项核算,即采用净额法核算。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款项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实际收到转租赁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租赁合同或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融资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经营性租赁购入的财产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租赁物资时,按实际支付的租赁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移时,借记“待转租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待转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起租,公司租出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2.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合同到期,根据合同将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给承担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物资”科目。
进行转租赁业务,公司以承租人身份承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公司进行转租赁时,借记“应收转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6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
本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目。
2.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在“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下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性租赁资产的累计折旧。
2.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已出租的资产帐面原值按期计算。本期内出租的资产,当期不提折旧;本期内收回的出租资产,当期照提折旧。
公司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出售、报废、盘亏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经营租赁资产原价,贷记“经营租赁资产”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出租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出租资产卡上所记载的该项经营租赁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股票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分得的股利,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算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公司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投资小于帐面数的差额,冲销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7.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2号科目 投资风险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以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2.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投资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投资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公司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公司应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金融企业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
2.公司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公司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公司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2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资产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73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的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和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和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174号科目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金额。
2.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上。但外汇买卖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201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公司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帖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的结余或超支。
第20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公司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与税务机构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0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每期终了,公司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0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公司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拆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
2.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资金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信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接受的信托存款。
2.公司接受信托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存款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委托单位提取存款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营业费用”、“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3号科目 委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客户指定的单位进行贷款或投资而收到委托人存入的款项。
2.收到委托人存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存款及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交还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人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受托代理国家或企业发行证券的应付债券资金。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受托代理发行证券时,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向委托单位支付代发行证券款项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单独收取代发行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2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等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如果委托单位不预付资金而由公司垫付,不使用本科目。
2.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兑付后,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将债券交回委托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代理兑付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3号科目 代售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出售有价证券发生的应付证券款项。
2.收到委托人交来代售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有价证券未卖出退还委托人时,作相反分录。有价证券售出后,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理买卖收入”科目。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面值)与实售价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科目或“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委托客户和代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4号科目 代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客户购买证券,预收客户的购买证券款项。
2.客户交来购买证券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代购证券与客户清算并收取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不足,交割时客户必须补足款项,借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尚有余额,交割时一并付与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25号科目 卖出回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给其他企业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按合同规定价格买回该批证券。
2.公司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买回该批证券,按合同规定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与卖出价的差额,借记“其他营业支出”,按卖出时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租赁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
2.收到客户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最后几期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抵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
客户违约,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或“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应付转租赁租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转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给出租公司的租金。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每期支付应付的转租赁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出租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公司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公司每期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公司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公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43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
2.公司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0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司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公司应将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等,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年度终了,公司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亏损作相反分录。
3.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1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交所得税:核算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每期终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盈余公积补亏: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应付利润:公司计算应付投资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应交特种基金:公司计算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6)未分配利润:年度终了,公司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各类存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业务的租金收入中含有的利息收入,在租赁收益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的各项存贷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以及按国家规定不交纳各项税金的手续费收入,可直接从本科目转公积金、公益金。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证券销售
1.本科目核算公司证券自营买卖中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差价。
2.公司售出的证券,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证券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月终将证券销售差价收入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发生亏损,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分年度设置明细科目。
第504号科目 证券发行
1.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采用代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出售代发行的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证券发行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月终将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果发生亏损,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代发行证券种类分年度设置明细帐。
第505号科目 租赁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发生的各项租赁收入(不包括租赁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租赁收益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租赁种类或租赁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06号科目 汇兑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外币兑换或外汇买卖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收益。
2.本期发生汇兑收益,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07号科目 其他营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信托贷款、投资、租赁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企业往来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08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银行以及金融性公司之间往来而发生的收入。
2.发生往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09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股票的应收股利等。
2.发生应收或收到投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时,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10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罚款净收入、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进行信贷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2.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2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
2.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3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24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公司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期末,按规定计算出本期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25号科目 汇兑损失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
2.发生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外汇兑换”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26号科目 其他营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27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银行及金融性公司之间往来而发生的往来支出。
2.发生往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28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非常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
序号 | 报表名称 | 表号 |
1 | 资产负债表 | 会金01表 |
| | |
2 | 损益表 | 会金02表 |
| | |
3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会金03表 |
| | |
4 | 利润分配表 | 会金02表附表1 |
| | |
二、会计报表格式资产负债表
会金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 流动负债: | |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 1 | | | 短期存款 | 46 | | |
贵金属 | 2 | | | 短期储蓄存款 | 47 | |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3 | | | 财政性存款 | 48 | | |
存放同业款项 | 4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49 | | |
存放联行款项 | 5 | | | 同业存放款项 | 50 | | |
拆放同业 | 6 | | | 联行存放款项 | 51 | | |
拆放金融性公司 | 7 | | | 同业拆入 | 52 | | |
短期贷款 | 8 | | | 金融性公司拆入 | 53 | | |
应收进出口押汇 | 9 | | | 应解汇款 | 54 | | |
应收帐款 | 10 | | | 汇出汇款 | 55 | | |
减:坏帐准备 | 11 | | | 委托存款 | 56 | | |
其他应收款 | 12 | | | 应付代理证券款项 | 57 | | |
贴现 | 13 | |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58 | | |
短期投资 | 14 | | | 应付帐款 | 59 | | |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 15 | | | 其他应付款 | 60 | | |
自营证券 | 16 | | | 应付工资 | 61 | | |
代理证券 | 17 | | | 应付福利费 | 62 | | |
买入返售证券 | 18 | | | 应交税金 | 63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 19 | | | 应付利润 | 64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 20 | | | 预提费用 | 65 | | |
流动资产合计 | 21 | | | 发行短期债券 | 66 | | |
长期资产: |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67 | | |
中长期贷款 | 22 | | | | | | |
逾期贷款 | 23 | | | 流动负债合计 | 68 | | |
减:贷款呆帐准备 | 24 | | | 长期负债: | | | |
应收租赁款 | 25 | | | 长期存款 | 69 | | |
减:未收租赁收益 | 26 | | | 长期储蓄存款 | 70 | | |
应收转租赁款 | 27 | | | 保证金 | 71 | | |
租赁资产 | 28 | | | 应付转租赁租金 | 72 | | |
减:待转租赁资产 | 29 | | | 发行长期债券 | 73 | | |
经营租赁资产 | 30 | | | 长期借款 | 74 | | |
减: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 31 | | | 长期应付款 | 75 | | |
长期投资 | 32 | | | | | | |
减:投资风险准备 | 33 | | | 长期负债合计 | 76 | | |
固定资产原值 | 34 | | | 其他负债 | 77 | | |
减:累计折旧 | 35 | | | 所有者权益: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36 | | | 实收资本 | 78 | | |
固定资产清理 | 37 | | | 资本公积 | 79 | | |
在建工程 | 38 | | | 盈余公积 | 80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 39 | | | 未分配利润 | 81 | | |
长期资产合计 | 40 | | | | | | |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 | | |
无形资产 | 41 | | | | | | |
递延资产 | 42 | | | | | | |
其他资产 | 43 | | | | | | |
其他资产合计 | 44 | | | | | | |
资产总计 | 45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83 | |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万元; | | | | | | | |
抵押品 万元。 | | | | | | | |
损益表
会金02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1 | | |
利息收入 | 2 | | |
金融企业往来业收入 | 3 | | |
手续费收入 | 4 | | |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 5 | | |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 6 | | |
租赁收益 | 7 | | |
汇兑收益 | 8 | | |
其他营业收入 | 9 | | |
二、营业支出 | 10 | | |
利息支出 | 11 |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12 | | |
手续费支出 | 13 | | |
营业费用 | 14 | | |
汇兑损失 | 15 | | |
其他营业支出 | 16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17 | | |
四、营业利润 | 18 | | |
加:投资收益 | 19 | | |
加:营业外收入 | 20 | | |
减:营业外支出 | 21 | | |
五、利润总额 | 22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金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 行次 | 金额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 行 次 | 金 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金增加数: | | |
1.本年利润 | 1 | | 1.现金及银行存款 | 40 | |
加:不减少现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贵金属 | 41 | |
(1)累计折旧 | 2 | |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42 | |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 3 | | 4.存放同业款项 | 43 | |
(3)固定资产盘亏 | 4 | | 5.存放联行款项 | 44 | |
(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 5 | | 6.拆出资金 | 45 | |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6 | | 7.短期贷款净额 | 46 | |
| | | 8.短期委托款项 | 47 | |
小计 | 9 | | 9.贴现 | 48 | |
2.其他来源 | 10 | | 10.自营库存证券 | 49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 11 | | 11.代理证券 | 50 | |
(2)收回长期投资 | 12 | | 12.买入返售证券 | 51 | |
(3)收回中长期贷款 | 13 | | 13.短期投资 | 52 | |
(4)增加长期负债 | 14 | | 14.应收帐款净额 | 53 | |
(5)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 15 | | 15.其他应收及暂付款 | 54 | |
(6)资本净增加额 | 16 | | 16.待处理财产损溢 | 55 | |
| | |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 56 | |
小计 | 19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57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20 | | | |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二、流动负债增加数 | | |
1.利润分配 | 21 | | 1.短期存款 | 58 | |
(1)应交所得税 | 22 | | 2.短期储蓄存款 | 59 | |
(2)提取盈余公积 | 23 | | 3.财政性存款 | 60 | |
(3)应付利润 | 24 | | 4.向中央银行借款 | 61 | |
(4)应交特种基金 | 25 | | 5.同业存放款项 | 62 | |
| | | 6.联行存放款项 | 63 | |
| | | 7.拆入资金 | 64 | |
| | | 8.应解汇款 | 65 | |
| | | 9.汇出汇款 | 66 | |
小计 | 29 | | 10.应付帐款 | 67 | |
2.其他运用: | 30 | | 11.卖出回购证券款 | 68 | |
(1)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 31 | | 12.其他应付暂收款 | 69 | |
(2)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 | 32 | | 13.应付工资 | 70 | |
(3)偿还长期负债 | 33 | | 14.应付福利费 | 71 | |
(4)增加长期投资 | 34 | | 15.应交税金 | 72 | |
(5)增加中长期贷款 | 35 | | 16.应付利润 | 73 | |
| | | 17.预提费用 | 74 | |
| | | 18.发行短期债券 | 75 | |
小计 | 37 | |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76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38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77 | |
三、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78 | 会计主管: |
复核: 制表:
利润分配表
会金02表附表1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 行次 |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 1 | | |
减:应交所得税 | 2 | | |
二、税后利润 | 3 |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 4 | | |
加:年初末分配利润 | 5 | | |
上年利润调整 | 6 |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 7 | | |
三、可供分配利润 | 8 |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 9 |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 10 | | |
应付利润 | 11 | | |
四、期末未分配利润 | 12 | | 会计主管: |
复核: 制表: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会金01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各所有者权益情况。
编制本表是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库存现金的情况,本项目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本项目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联行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列本项目;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填列“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业务。本项目根据“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或“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短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 1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短期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贷款”科目和“信托贷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进出口押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进出口押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应收证券买卖款项、应收租赁收益等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坏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贴现”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的票据,按一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金融企业已经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予以扣除。本项目应根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短期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项目,反映非银行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的贷款和投资。银行办理的委托业务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而购入的所有证券。本项目应根据“自营库存证券”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代理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发行、兑付;代售、代购等证券业务。本项目应根据“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科目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7)“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或协议买入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材料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本项目用“-”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 1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部分。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0)“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根据“中长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1)“逾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贷款。本项目根据“逾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2)“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本项目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收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实现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未收的全部租赁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收转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转租赁业务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转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购入的租赁资产的成本。本项目根据“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待转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已租出资产的所有权。本项目根据“待转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经营租赁资产”项目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经营型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累计折旧,包括已经出租的和尚未出租的资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经营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准备在 1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 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内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30)“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按期末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已提折旧和净值。“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前两项的数额计算填列。
(3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 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短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 1年期以下的各种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存款”科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和“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 1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财政性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本项目应根据“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往来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企业。期末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和“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往来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存放联行款项”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3)“拆入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或“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解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进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本项目根据“应解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汇出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汇出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委托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放款或投资业务,企事业单位存入本企业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委托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应付代理证券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兑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应付给客户的款项,包括代理发行证券款项、代理兑付债券款项、代售证券款项、代购证券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代理证券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卖给企业一批证券,到一定日期后,再买回该批证券。卖出证券时收到的款项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的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包括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或“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应付款”项目和“应付工资”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其他应付及暂收的款项和应付未付的工资。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应交税金”项目和“应付利润”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和“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本项目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发行短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 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 1年期以下的贷款,本项目根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6)“长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 1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 1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保证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保证金”或“租赁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应付转租赁租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转租赁业务应付给出租企业的租金。本项目根据“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含1年)以上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 1年期以上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3)“实收资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及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4)“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盈利尚未分配的部分。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应在本项目内用“-”号表示。
(二)损益表(会金02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本期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金融企业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增减变化的原因。
2.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贷出款项的利息收入或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销售差价”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租赁收益。本项目根据“租赁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其他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差价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9)“汇兑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0)“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营业支出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3)“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为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本项目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5)“汇兑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6)“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价支出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7)“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的经营利润,发生经营亏损也在本项目,用“-”号表示。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股票的股利收入、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较大的金融企业,本项目应在本表“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之前,作为企业“营业收入”的内容进行反映。在计算营业税金时应进行调整。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严格区分营业和非营业的界限,不应将营业收入和支出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营业外收支各明细帐项目,还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详细列示。
(2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在本项目内填列。
本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会金03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3.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数”栏的数字填列。
(2)“累计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9)“收回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中长期贷款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中长期贷款”或“信托贷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中长期贷款应在本表“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因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后的数额填列。
(10)“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转租赁金”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的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 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的部分单独项目反映。
(11)“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用固定资产对投资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4.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期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期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5.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资金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的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金02表附表1)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包括: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因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