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3-03-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93〕26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付:与上级往来

  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收:国库存款

  5.按(93)财地字14号文下达的1992年部分剩余兑付资金结转1993年使用,1992年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存

      付:与上级往来

  1993年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付:预算暂存

  请各地区财政厅(局)收到文件后,即按本文规定办理有关帐务处理。我部(90)财预字7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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