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3-02-09
【颁布单位】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控购字〔1993〕2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京各大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军队、武警系统在京所属单位由于工作需要,要求办理部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为了更好地支持军队、武警系统的工作,同时有力于加强汽车牌照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暂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申请购买机动车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部队、武警控购部门负责审批。

  二、军队、武警在京所属单位需要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可持部队有权审批机动车辆的控购部门核发的“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批准单”及购车发票,到全国控办办理有关手续。购车单位凭全国控办合法的“购买专控商品批准单”,到北京市公安交通车辆局车辆所换取地方牌照。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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