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3-02-09 |
【颁布单位】 |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控购字〔1993〕2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京各大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军队、武警系统在京所属单位由于工作需要,要求办理部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为了更好地支持军队、武警系统的工作,同时有力于加强汽车牌照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暂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申请购买机动车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部队、武警控购部门负责审批。
二、军队、武警在京所属单位需要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可持部队有权审批机动车辆的控购部门核发的“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批准单”及购车发票,到全国控办办理有关手续。购车单位凭全国控办合法的“购买专控商品批准单”,到北京市公安交通车辆局车辆所换取地方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