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2-10-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2〕5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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