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