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2-10-19
【颁布单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资企发〔1992〕63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国资企发[1992]10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由于文中引用的个别规定已经修改,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一并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因此,今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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