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2-10-1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92〕100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
(一)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1(2151
(二)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1(2251
(三)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结余”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2(2152
(四)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个人住房资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3(2153
(五)在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353(2353
1.收到上级单位(财政机关)拨补的提租补贴及其他住房资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的资金时;收记:银行存款(全额单位通过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单位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转入住房基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付记: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事业支出)。
3.单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记:银行存款。
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住房的,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不作调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理。
4.单位收到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体项目填列二级明细科目,下同);收记:银行存款(或付:预算外支出、结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资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资金时,收记:借入款;收记:银行存款。还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入职工住房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购房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1)预付工程款时,付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银行存款。
(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收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3.单位用借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其支出资金通过住房基金支出核算。发生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1)按规定标准计算单位应交住房公积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公积金支出。
5.发放提租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费及办理其他各项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体内容列明细科目);付记: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
结转住房基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结余;付记:住房基金收入。
结转住房基金支出时,收记:住房基金支出;付记:住房基金结余。
1.单位在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单位:付记:经费支出——工资;付记: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其他存款。
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一—住房公积金;付记:业务支出(事业支出)——工资。
2.收到职工交来的保证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租赁保证金;收记:库存现金。
3.单位缴存个人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返还缴存资金时,付记:缴存公积金;收记:银行存款。
4.结算公积金利息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