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2-08-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2〕4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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