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2-07-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2〕3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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