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2-07-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2〕279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财政厅、民政厅,武警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号《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森林警察部队的经费供给(含基建投资)仍按原渠道不变”的规定,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武装森林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森警)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经费供给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警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后,其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投资、用于离退休干部个人和公用部分的离退休费、为离退休干部服务而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管理人员经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及接收安置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经费),由原森警部队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各地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所需的建房经费、离退休费和管理经费相同的项目和标准予以保证。

  二、从今年起,武警总部和各省财政、民政部门在上报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总人数中,要将森警部队离退休干部人数、原部队所在省等情况单独注明。对于易地安置的,中央财政将根据易地接收人数,直接扣减森警离退休行部原所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转拨接收省管理使用。被扣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由省财政补足。

  三、森警离退休干部所需的经费由原部队所在省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后,其他有关安置管理问题,如安置计划的报批(含建房计划)、移交接收办法、离退休干部的待遇、管理人员和车辆配备标准等,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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