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2-06-1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商业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2〕31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商业)局(厅):
根据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1.从1992年
2.平价粮食改按国家定购价作为进价成本后,原库存粮食相应进行升值。企业按1992年3月31日库存粮食(包括加工中粮食)的品种、数量和原统购价(1991年统购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额计算,调整库存帐面价值,属于国家周转库存粮食,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或借记“商品加工”科目,贷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属于国家储备粮食,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特种储备基金”科目。调拨在途的平价粮食,也应调增帐面价值。凡在
3.从1992年
4.企业因定购价格提高而增加的应由财政负担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即,支付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时,借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政策性补贴──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科目,贷记“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财政拨补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政策性补贴──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科目。
1.从1992年
2.接收调入或中央进口粮食地区的粮食企业,本地粮食定购价格低于或高于实际调入粮食定购价格的部分作增加毛利或毛亏处理。接收调入粮食或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时,按调入或进口粮食的定购价格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按调拨经营费金额借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按调拨经营费金额借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按实际应负担的费用借记“商品流通费──运杂费”科目,按实际支付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调出粮食的企业,调出粮食时,按托收金额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按提高后的定购价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调拨销售)”科目,按调拨经营费金额贷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
4.粮食企业拨交给外贸部门的出口粮食,按以提高后的定购价为基础作价的拨交价作为记帐价格。企业拨交出口粮食时,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贷记“销售
──平价粮油销售(出口销售)”科目,贷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
5.粮食港口转运站接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按提高后的定购价借记“库存平价粮食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取消“利润”科目中“粮食调价支出”明细科目关于“调入和进口粮食调价支出(原统购价与比例价的差额)”的核算内容。取消“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中“进口粮调价补贴”明细科目。取消“应上交款项”科目中“进口粮调价款”、“比例价差价款”、“利差补贴”明细科目。
1.从1992年
2.取消“销售”科目中“平价粮油销售”明细科目下“统销价销售、原统购价销售、比例价销售”的核算内容。
四、平价粮食购销同价后,粮食部门内部工商之间粮食价拨加工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结算。企业拨出原料进行加工时,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借记“系统内部往来”科目,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收回产成品时,按以提高后的原粮国家定购价为基价计算的成品粮出厂价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系统内部往来”科目。
1.在“资金平衡表(粮企会
2.取消“利润表(粮企会
3.取消“商品流通费明细表(粮企会
4.取消“政策性补贴明细表(粮企会
5.把“粮食加价款及差价款情况表(粮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