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2-03-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2-04-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2〕40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我部下发了《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第
1.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3.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中,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和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4.在职人员长期出国,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5.六十年代初精简的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按月发给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6.符合待业保险规定,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待业职工,可列为补贴对象。
7.定期享受生活费的文史馆馆员及民主人士等,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8.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补贴对象:
(1)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顶岗人员。
(2)全民所有制单位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抽调、借用以及并入和代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
9.委托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代培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视同在职职工对待;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委托代培的学生,由委托单位按照大、中专在校学生对待。
10.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老知青安置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原则上应列为补贴对象,但鉴于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1.“三资”企业职工的粮食提价补贴,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2.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3.街道和城镇办的小集体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4.某些特殊工种,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子女顶替,本人仍属在职职工,其子女属在岗不在册,也不吃商品粮(父母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户粮关系对调),部分人员已按国家正式职工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但情况复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5.由于征地等原因取消责任田,但又因受城镇户口限制,不能吃商品粮或只吃部分商品粮,且又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代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对因政策性亏损的国营企业,粮食提价给职工的补贴列支成本(费用)后,完全自行消化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酌情解决。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受到的影响,按照粮食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种补助粮数量增加的提价补贴开支,由职工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其中政策性亏损企业的工种粮增加的补贴开支,无自有资金解决的,可按照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由地方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在异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单位负责发放粮价补贴。
因粮食提价,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敬老院、福利院的社会救济人员,是否提高其伙食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