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2-03-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2-04-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2〕38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 |
根据国务院国发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5元,粮价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贴数额。
粮价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增加的在校学生补贴额,均在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2.国营企业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经营承包的上缴基数;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3.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可适当给予照顾,由职工所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4.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增加的开支由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如何列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同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