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2-03-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控购字〔1992〕7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计划局、控办:
近几年来随着控购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人员不断充实,工作已全面展开,任务相当繁重。除日常审批工作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调查研究、查处违控案件,指标的测算,核定、分配、统计以及干部培训等工作。确需一定的业务开支,单靠作为各级财政内部一个职能机构供应行政经费,难以满足控购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保证控购业务的正常开展,控购机关的业务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级负担,除人员工资、公务费用等正常性开支仍由各级财政部门开支外,请各级财政每年给同级控办单独核定适当数额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