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8-03-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88-03-1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88〕15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

  现将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1984年国库券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1983年、1984年国库券本金分别自1988年起至1992年止,1989年起至1993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二、1983年、1984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19883月底进行抽签。五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即为该年应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

  四、每年71日至930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1983年、1984年国库券都应分别在1992年、1993930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630日。到期末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2年和1993630日;超过1992年和1993630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3年、1984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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