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8-03-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88-03-1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88〕15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 |
现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
二、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
四、每年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到期末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2年和
六、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