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7-09-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87〕63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颁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对会计人员开展了专业职务聘任(任命)工作。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来信、来访询问有关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经研究,现印发《〈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解答(一)》,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解答(一)
附件: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解答(一) |
(一)
(二)
(三)
(四)
(五)
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学历的规定是否包括非财经专业的学历
答:考虑到人才流动等复杂因素,《试行条例》中有关学历的规定没有专业要求。具有非财经专业相应学历的在职会计人员,同时具备其他相应任职条件的,可根据《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评审相应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也必须全面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各项任职条件,不应当以学历为唯一依据硬套。
三、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可否将过去曾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视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答: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以及财经专业毕业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规定。
四、《实施意见》第三点第一款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含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前的专业工作时间,下同)”,此处“下同”概念的适用范围
答:“下同”概念的适用范围包括《实施意见》第三点的(一)、(二)、(三)各款。执行这一规定,必须掌握:(一)必须是在职学习;(二)所学专业必须是与财会业务工作需要相一致的财经专业;(三)必须全面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各项任职条件,而不应以学历和资历作为唯一依据。
五、在《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下达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其成绩可否视同《暂行规定》的考试成绩,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认定
答:在《暂行规定》下达之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于1983年以后组织的大专水平的统一考试或举办财会专业知识培训班的结业考试,经财政部审核认定,其成绩可作为首次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专业知识考核依据。相当于中专水平的统一考试或培训班的结业成绩,经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认定,可作为考核依据。
答:《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中关于各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限的规定是根据1986
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凡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