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6-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0-06-2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10〕13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
二、2009年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