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2-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09〕268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四)根据社会经济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明确了资产评估收费定价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
三、明确任务,注重实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务必在2009年
在研究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要求,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评估收费要与评估执业质量、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匹配;
(二)合理体现资产评估工作价值,确保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服务的成本得到补偿,并有利于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评估人才;
(三)适当考虑证券评估业务与普通评估业务的差异性,证券评估收费要与证券评估业务的社会影响力、复杂程序、服务要求和执业成本相匹配;
(四)考虑跨地区执业的客观需要以及评估业务在不同地区的同质要求,注意地区之间不同价格水平的衔接。
四、加强领导,分工协调。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产评估收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在提出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意见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和当地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收费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尽快为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如有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