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1-23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驻吉监〔2009〕106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吉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七、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如何退税问题。具体为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应将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分开独立核算,未分开核算的原则上不予退税。
八、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有缓税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具体为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时能提供省国税局批准缓税的文件不按欠税处理,可以办理退税。
九、各地财政局应抓紧时间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预留印鉴工作。如需要《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的可到吉林省财政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