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1-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9-12-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9〕12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