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1-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9〕405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8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全国预算(草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三、已通过原科目办理的收入和支付,请各级财政和国库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