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8-12-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监察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行〔2008〕603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办公厅(室)、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财政厅(局)、监察厅(局):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
一、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自
二、中央单位举办会议应事先预订定点饭店。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接待单位应根据会议规模,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单位应综合考虑当地定点饭店的接待能力和中央单位的会议规模,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三、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应事先预订定点饭店。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安排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到非定点饭店安排住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务标准并在当地(市、州、盟)出差定点饭店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安排住宿。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不得向地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配合中央单位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抵制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的行为,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中央单位负担的费用。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现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梳理,确保与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尽快修订和完善本地区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推动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地方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中央单位在本区域内出差和会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违纪问题,属于中央单位违纪的,应向监察部报告;属于当地接待单位违纪的,要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