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的《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8〕150号)要求,充分发挥“特殊党费”支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方案
截至11月5日,全国党员共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97.3亿元,全部用于支援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五个灾区省(直辖市)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分配方案如下:
1.四川省80.3亿元(含中央组织部此前已经预拨的10亿元“特殊党费”和本省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
2.甘肃省10亿元(含中央组织部此前已经预拨的1亿元“特殊党费”和本省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
3.陕西省5亿元(含中央组织部此前已经预拨的1亿元“特殊党费”和本省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
4.重庆市1亿元;
5.云南省1亿元。
此后如有新增的“特殊党费”及“特殊党费”收缴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均下拨给四川省。
二、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国办发〔2008〕51号文件精神,综合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对“特殊党费”使用的意见和建议,“特殊党费”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帮助每个极重灾县(市)重建中学、小学各一所,帮助每个重灾县(市)重建一所中学或一所小学;
2.帮助灾区县(市)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等民生项目;
3.帮助极重灾县(市)和重灾县(市)重建和修复因灾受损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设施;
4.为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发放慰问金。
三、资金划拨方式
中央组织部将结存的全部“特殊党费”及其利息,分别按本金和利息转缴到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向党内和社会通报“特殊党费”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方向。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对灾区省(直辖市)上报的“特殊党费”重建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特殊党费”分别下拨到灾区省(直辖市)财政专户,再由灾区省(直辖市)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的重建项目方案,将“特殊党费”逐级下拨到灾区市、县财政专户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四、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党费”资金的划拨管理工作。灾区省(直辖市)和市、县财政部门对进入财政专户的“特殊党费”要实行专账管理,并对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及时下拨和使用安全。
2.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工作。灾区省(直辖市)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党费”具体项目方案编报、审批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
3.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特殊党费”的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特殊党费”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特殊党费”使用情况,定期上报“特殊党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每季度向民政部报告一次,由民政部汇总后向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报。
4.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灾区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市、县党委组织部要建立“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班子,实行集体领导,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加强对“特殊党费”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6.“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中央组织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对“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将“特殊党费”使用情况向党内和社会进行公布。
附件: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流程
1.中央组织部将结存的全部“特殊党费”及其利息,分别按本金和利息转缴到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向党内和社会通报“特殊党费”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方向。
2.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灾区省(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局),按照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灾区市(州)、县(市)编制重建项目方案,并对灾区市(州)、县(市)上报的重建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民政部,同时抄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4.民政部对灾区省(直辖市)上报的“特殊党费”重建项目方案进行汇总审核,经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
5.财政部对“特殊党费”重建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后,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特殊党费”分别划拨到灾区省(直辖市)财政专户,同时,将拨款通知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及灾区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政厅(局)。
6.灾区省(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财政部“特殊党费”拨款通知后,会同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的重建项目方案,向省(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省(直辖市)财政厅(局)进行审核后,将“特殊党费”下拨到灾区市(州)财政专户。同时,将拨款通知抄送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政厅(局)及灾区市(州)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政局。
7.灾区市(州)民政局接到省(直辖市)财政厅(局)“特殊党费”拨款通知后,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按照核定的重建项目方案,向市(州)财政局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市(州)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将“特殊党费”下拨到灾区县(市)财政专户。同时,将拨款通知抄送市(州)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政局及灾区县(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政局。
8.灾区县(市)民政局接到市(州)财政局“特殊党费”拨款通知后,会同县(市)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按照核定的重建项目方案,向县(市)财政局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县(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将“特殊党费”下拨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9.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发放,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10.县、市、省各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特殊党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市、省三级党委组织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督。
11.灾区省(直辖市)民政厅(局)每季度向民政部上报“特殊党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民政部汇总后向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进行通报。
12.“特殊党费”使用管理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监督。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对“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向党内和社会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