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
政干【2008】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后财[2008]347号)精神,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具体为: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
这次调整荣誉金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