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11-16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政干〔2008〕295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

政干【20082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后财[2008]347号)精神,确定从20087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具体为: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

这次调整荣誉金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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