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0-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建〔2008〕726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为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加快推进污染减排,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一、从2008年起,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逐步调整为主要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由地方按规定统筹使用。
二、分配因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5年SO2排放量、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五、各级环保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首先从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适当从按因素法分得排污费资金弥补。
六、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通知所规定内容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