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10-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2008-10-2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8〕7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以下简称统计报表)。一年多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报表体系已初步建立,统计报表编制质量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沟通,确保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收支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政策执行的效果最终都要通过统计数据反映出来。统计数据是改进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只有统计数据真实客观了,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因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要在本部门内部分别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明确统计报表的填报责任。同时,要加强本部门内部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保障统计报表相关数据来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从2009年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每年都将对各地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强对统计报表数据的审核,确保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为全面客观反映土地收支情况,各地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报表数据的审核工作。市、县地方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报送统计报表数据(含表内数据、表间数据,下同)的审核,确保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无误后再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市县报送统计数据的审核,确保本地区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后,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在填报《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中的“实际缴纳价款”一栏数据时,如土地出让收入实际缴库数额与实际征收数额出现差异,统一按照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的实际缴库数进行填报。同时,对于实际缴库数额与实际征收数额存在的差异,应当在统计报表说明中详细说明差异的具体原因。

三、适时启用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统计报表编制效率

为减轻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的工作量,财政部专门组织开发了《国有土地和海域收支管理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将从2008年第3季度开始正式启用。在该信息系统正式启用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完成好对市县财政部门的系统应用培训工作,确保市县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熟练运用该信息系统。从2008年第3季度(含)开始,统计报表电子版一律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报表的纸质版继续按照财综〔2007〕29号文件规定报送。

四、认真执行通知规定,及时反映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各地要运用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土地收支管理政策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土地收支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土地收支管理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运用信息系统过程中,如遇到软件、政策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要逐级反映,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向财政部反映,以便财政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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