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0-2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2008-10-2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8〕73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各地要运用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土地收支管理政策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土地收支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土地收支管理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运用信息系统过程中,如遇到软件、政策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要逐级反映,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向财政部反映,以便财政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