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0-21 |
【颁布单位】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民发〔2008〕155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 年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第人第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沁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的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从
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22680 |
因公 | 21960 | |
因病 | 21240 | |
二级 | 因战 | 20520 |
因公 | 19440 | |
因病 | 18720 | |
三级 | 因战 | 18000 |
因公 | 16920 | |
因病 | 15840 | |
四级 | 因战 | 14760 |
因公 | 13320 | |
因病 | 12240 | |
五级 | 因战 | 11520 |
因公 | 10080 | |
因病 | 9360 | |
六级 | 因战 | 9000 |
因公 | 8520 | |
因病 | 7200 | |
七级 | 因战 | 6840 |
因公 | 6120 | |
八级 | 因战 | 4320 |
因公 | 3960 | |
九级 | 因战 | 3600 |
因公 | 2880 | |
十级 | 因战 | 2520 |
因公 | 2160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城镇 | 6900 | 6180 | 5820 |
农村 | 4140 | 3960 | 3780 |
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15720 | 14100 | 4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