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9-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8-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8〕13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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