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震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灾区群众安置情况,陆续出台了对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后续生活救助、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补助等一系列惠民政策,有效缓解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促进了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灾区困难群众的后续生活救助工作量大,农房重建任务重,且正值主汛期,洪涝等灾害发生频率高,强余震也时有发生,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6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0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摸清灾区困难群众底数,核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工作方案,落实救助工作责任,做实做细救助工作。要建立翔实细致的救助工作台账,及时、足额发放补助金,确保不重不漏。要及早安排部署国家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后续生活救助政策结束后的政策衔接工作,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救助政策,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平稳过渡。此外,要扎实做好灾区临时安置群众的过冬安排工作,早准备、早安排、早落实,重点解决好临时住所、棉衣被、燃料和今冬明春口粮短缺等问题。
二、切实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建立集中安置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成立管理机构,做好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配合气象、地震、水利、国土等部门切实做好暴雨洪涝等次生灾害和强余震的防范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加强安置点的安全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张贴抗震救灾、环境卫生、避灾自救、安全常识、防范疾病等宣传图画,强化受灾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切实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启动倒损农房重建工作。要加快倒损房的全面排查和鉴定工作,进一步摸清因灾倒塌、严重损坏房屋需恢复重建和一般损坏房屋需维修的底数,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逐户建档,登记造册,建立农房重建和修缮台账。要按照安全、经济、适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科学选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勤俭节约,切实用好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捐赠等各方面的重建资金,引导和帮助房屋倒损农户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的房屋,确保房屋倒损农户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完成。
四、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
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财办〔2008〕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7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8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各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对使用救灾捐赠资金重建的项目,捐款使用方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五、切实加强各项惠民政策的督促检查
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全面掌握各项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的重点:一是受灾群众安置情况、集中安置人数、投亲靠友人数等;二是倒损房情况,帐篷、活动板房搭建以及自建临时性住房、永久性住房情况等;三是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粮食、饮水、衣被等生活物资供应保障情况,房屋倒损农户重建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等。要及时研究解决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和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本地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和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并逐级上报,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财政部。8月15日、9月15日按照附件一要求填报截至上月底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数据,10月15日、11月15日和12月15日按照附件二要求填报截至上月底的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数据;自8月份起,每月15日和30日按照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要求填报分别截至上月底或本月中的灾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进度信息和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情况,直至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任务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基础数据统计上报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