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8-08-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8-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8〕10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附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二、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
(二
(三
(四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五、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总机构在受灾严重地区,由总机构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总机构不在受灾严重地区,由总机构购进并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六、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
(二
(三
(四
(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七、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八、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
九、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一、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
附: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的具体范围
附件:
“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
(一)极重灾区。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重灾区。共41个县(市、区),分别是:
1.四川省(
2.甘肃省(
3.陕西省(
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
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为主的纳税人。所谓为主,是指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小规模钢铁生产的标准,是指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或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或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
小火电发电的标准,是指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应关停的燃煤(油)机组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