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8-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8〕105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二、气缸容量在
三、气缸容量在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