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6-20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电〔2008〕112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民电【2008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已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落实。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的落实工作,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做到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还要继续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

三、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范围和操作程序,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实现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加大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要做好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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