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8-06-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8〕7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7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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