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8-04-2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8〕37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一些地方拟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对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进行地区间分配的意见,现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2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99目“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五、新增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目“国有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2目“股份制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99目“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六、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适用
七、以上科目,从缴纳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