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4-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建〔2008〕134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评价原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核定并下达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核批专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

    (三)批复专项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四)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

    (一)编报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决算;

    (二)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专项经费用款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实施专项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编制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编制的预算建议,核定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按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土资源部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将专项经费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资料购买及处理、成果核查、国家级管理系统建设、国家级成果汇总、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列支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人员费、咨询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经费年度决算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办法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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