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评价原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核定并下达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核批专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
(三)批复专项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四)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
(一)编报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决算;
(二)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专项经费用款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实施专项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编制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编制的预算建议,核定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按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土资源部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将专项经费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资料购买及处理、成果核查、国家级管理系统建设、国家级成果汇总、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列支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人员费、咨询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经费年度决算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办法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