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4-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8〕3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 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税比例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
二、自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