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3-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发〔2008〕3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确保各级财政准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发〔200753)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00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468)有关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财政时使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如下:

    一、“国有股权分红收益”上缴财政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6款0299目“其他股利、股息收入”科目;

    二、“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上缴财政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6款0399目“其他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三、“国有股权清算收入”和“国有股权其他收入”上缴财政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6款99项“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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