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2-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8〕26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 |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和督促地方政府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附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
附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制定本办法。
鼓励和督促地方政府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试点地区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深入开展,探索建立控制和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有效途径。
明确责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对地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给予指导,并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客观公正。对各试点地区的补助资金数额不与其实际发生债务余额挂钩,既不让过度举债者“占便宜”,也不让少借债和已还债者“吃亏”。
统一规范。中央财政选取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各试点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按公式统一计算确定各试点地区补助资金数额,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比例越高。
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试点地区应在两年内化解本地区“普九”债务,逾期化解部分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对各试点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额,根据各试点地区标准“普九”投入缺口(标准化的“普九”债务额)以及各试点地区补助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试点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额
1.标准“普九”投入缺口根据各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以及单位农村义务教育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试点地区标准“普九”投入缺口
生均、校均标准“普九”投入缺口定额
农村义务教育成本差异系数,考虑高寒等影响学校建设成本的客观因素,分县计算确定。
2.补助系数参照各试点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其中,中西部地区补助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东部地区的补助系数参照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比例计算确定。
对各试点地区分年度补助额,根据计划期内各试点地区化解“普九”债务的进度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年度化解“普九”债务补助额=该地区该年度化解“普九”债务额/该地区应化解“普九”债务总额×该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总额
补助资金实行预先拨付、年底清算的办法。中央和地方的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补助的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普九”债务。对化解“普九”债务后补助资金尚有剩余的地区,要将资金用于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但没有完成“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的地区,要优先安排用于“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再有剩余的地区可以安排用于化解其他政府性债务等相关支出。
试点地区各级财政要会同综改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强监管,切实化解“普九”债务。
(一)建立健全“普九”债务监控体系,准确、全面掌握“普九”债务化解情况和偿债资金运行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严格控制发生新债,对化解后又新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地区,中央财政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三)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省级财政部门(或综改办)要按月向财政部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报送“普九”债务化解进度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运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