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2-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8〕1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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