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11-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11-1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7〕463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关于下达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预[2007]463

 省财政厅:

    为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推进湖区农村综合改革,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核定你省2007年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2008年及以后年度,计入对你省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财政部

 2007.11.14

附件:

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为确保减轻湖南洞庭湖、江西都阳湖、湖北洪湖、安徽巢湖、江苏洪泽湖周边县(市)(以下简称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适当补助,力求公平。考虑大湖区省份的财力状况,中央财政对实施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为力求公平,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不与大湖区所在县(市)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挂钩。

    (二)分清责任,建立机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相关费用,将应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事项由财政承担,应由农民承担的由农民承担,建立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

    (三)确保减负,政策衔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目标是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大湖区农民收取的应由政府承担事务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对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补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补助政策相衔接。

二、补助办法

    (一)补助内容。

    从2007年起,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大湖区农民收取的应由政府承担事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共同生产费、堤防费、水利工程费、排涝费、村级以上排渍排涝电费等大湖区特有的对农民的收费项目。凡是大湖区县(市)取消上述农民负担而减少的收入,由县以上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数额的确定。

    考虑各地的防汛、排涝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客观需要,以及大湖区所在县(市)一线防洪大堤长度、湖区耕地面积、农村劳动力人数、灾害影响程度、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中央财政对相关地区的补助。计算公式为:

    中央财政对某省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补助数额=(该省大湖区排渍费用+该省大湖区大堤防汛及维护费用)×该省灾害程度修正系数×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其中:

    排渍费用。统一按照18元/亩(30元/亩×公益性部分占60%)和大湖区耕地面积等因素核定。

    大堤防汛及维护费用。按照大湖区农村“两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4个工日×改革前以工折资9元/工×大湖区农业劳动力数量(占当地人口60%)+湖堤长度×1万元/公里计算确定。

    灾害影响程度系数。参照“十五”期间各地洪涝灾害损失程度确定。其中:湖南1.1、江西1.0、安徽1.0、湖北0.9、江苏0.9。

    转移支付系数。与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相衔接,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湖南、湖北,江西、安徽补助系数为60%,江苏为30%。

三、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大湖区所在省要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好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保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顺利进行。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外,省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完善省以下体制等措施筹措资金,加大对改革的支持力度。大湖区县(市)要积极进行农村综合改革,消化改革成本,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县级以后,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排渍排涝费用补偿、堤防维护、基层水管体制改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项用于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并将大湖区应由政府负担的相关支出纳入预算,防止负担向农民转嫁。省市级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省以下财力差异调控机制,不断增强大湖区县乡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部门要会同农村综合改革办、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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