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9-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9-1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12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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