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8-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8-27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6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8.27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