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8-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农业部 | 【实施日期】 | 2007-08-0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2007〕16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农[2007]164号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第二条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地方各级农业(畜牧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指项目区内使用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奶牛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第六条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省级财政部门与种公牛站结算时,应根据省级农业(畜牧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根据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的需求和供应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补贴品种:奶牛养殖者饲养的具有繁殖能力的荷斯坦牛、奶水牛、褐牛、牦牛等。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和当年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全国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品种、补贴数量、补贴资金额度、补贴标准、实施范围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全国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数量、补贴资金、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一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下达的奶牛补贴数量和补贴资金,组织种公牛站冷冻精液的招标和项目县冷冻精液的统一采购,负责与种公牛站签订采购合同。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采购办法,并将采购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省、县农业(畜牧)部门和种公牛站,应分别建立冷冻精液信息管理档案;乡镇畜牧改良站(点)要建立冷冻精液使用登记册,附具养殖户签名,做好生产记录;项目区奶牛养殖户要保存好使用过的冷冻精液细管,以备查验;使用的冷冻精液细管,必须印有农业部规定的奶牛良种补贴标记。
第十五条 生产冷冻精液的种公牛站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冷冻精液价格。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公布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等。项目实施村(农场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奶牛良种补贴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