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7-07-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7-2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10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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