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7-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07-09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社〔2007〕79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社[2007]79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该项资金具体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康复项目。用于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医疗救助;为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为贫困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实施矫治手术;为贫困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用品用具;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

    (二)教育项目。用于资助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入学,盲文教材、图书出版及盲文印刷设备补贴等项目支出。

    (三)扶贫项目。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支出。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资金是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扶贫工作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要分级负责、追踪问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

    (四)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凡项目资金资助的实物和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或者宣传材料中注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管理由财政部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和各级地方残联根据部门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二)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审批中国残联提出的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承担的项目任务,统筹考虑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和安排本级项目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中国残联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中央本级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各地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审计,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追踪问效。

    地方残联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向上级残联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对本地区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

    (二)项目资金分为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包括: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和电池、贫困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盲文教材和图书出版补贴、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补助地方支出包括: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贫困聋儿康复训练和耳模制作项目资金。

    (三)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由中国残联按年度向财政部申请,分别列入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由中国残联根据各地承担的任务及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预算。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三)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属于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

    (四)使用项目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中国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集中办理。

    (五)年度终了,列入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分别由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由地方各级残联汇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中国残联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按年度向财政部书面报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决算报表。财政部将会同中国残联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将扣除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七)项目工作完成后,中国残联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国残联在项目结束时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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